出乎意料!未保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近半数修改意见由未成年人自己提出
理性分析 倾听心声
服务青少年发展
很快,“少年们”的意见纷至沓来。
未成年人纷纷来信
我是一名9岁的小学生。我怀着很忐忑的心情给你们写这封信。前段时间,我在电视上看到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讲,大连市一位13岁的男孩把一位10岁的女孩给杀死,并扔到树丛中,但最终只给了男孩收容教养3年的惩罚。
我觉得这样的处罚特别不公平。为什么把小姐姐杀死了,小哥哥却不用进监狱呢?
妈妈上网帮我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告诉我,我国的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犯罪杀人都不判刑。那我就更不明白了,哥哥姐姐都是未成年人,法律为什么不保护姐姐呢?为什么法律要把14周岁作为负法律责任的年龄呢?
新闻上也说,有管法律的叔叔阿姨正在讨论修改法律,我想知道,法律修改后,还会有那么狠心的哥哥吗?像死去的小姐姐一样年龄的小朋友就能不再被狠心哥哥们伤害吗?
另外,我还希望我们小学生也开设法律课,课上老师给我们讲属于我们未成年人自己的法律,当知道犯罪后很严重的惩罚时,他们就不敢再犯罪了,那样我们所有的小朋友就能在平安健康的环境下快乐成长了。
作为一名高中生,我认为首先要加强学校的教育。
拿我自己来说,小学到高中以来,几乎没有引导我们如何为人处世的课程。小学虽然有思想品德课,但说实话,老师只是按着书本讲,并没有结合实际,也没有具体教育我们。
其次,很多孩子都有“反正我还小,就算犯了错也不会坐牢”的想法,我建议在不同的年龄段根据犯罪的恶劣程度分别实施不同的刑罚。年龄小不应该成为犯罪的免死金牌。
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是一个人性化的、为了捍卫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安全的法律。
我认为,应当保持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强度,更加人性化地去增加细节。比如说,当未成年人犯的罪罪大恶极时,国家应当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身为一个未成年人,我觉得家长有义务保障孩子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恶意殴打孩子或者放任其他人殴打孩子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处理、惩罚。
我曾是小学校园欺凌的受害者。虽然我现在才15岁,但我依然想提一些意见。
一是请加强小学反校园欺凌的宣传力度,许多欺凌者秉持着玩的心态,他们也许几年就忘了,但这是受害者一生的阴影。
二是请加强对小学老师保护学生、对学生负责的教育。在学校里,能保护孩子的就只有老师了,老师不去负责,那受害者该有多绝望啊。希望能加强对小学教师团队的集体管理,不要给孩子留下一生的阴影。
关心未成年人自己的法律
这样的“少年”不在少数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25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共收到37000多人提出的45000多条意见,其中未成年有17000多人,提出了21000多条意见,约占总意见数量的45%。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共有6400多人提出了7400多条意见,其中未成年人有1700多人,提出了近2000条意见,约占总意见数量的25%。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牵动着亿万家长的心。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未成年人领域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下一步,还将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切实做好两部法律的修改工作。一方面要为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对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矫治,帮助和挽救他们。
希望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像同学们一样关心和重视自己的法律,积极参与到立法工作的建言献策中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上海虹桥街道调研座谈会上表示:
参与征求意见未成年人的数量如此之多,占比如此之大,这在此前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是不多见的。
这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对自己法律的关心关注,充分说明未成年人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多部法律案仍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29日。
背景资料
(1)明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2)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3)规定权利型报告制度和强制型报告制度;
(4)细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列举监护应当行为、监护禁止行为、抚养注意事项,明确国家临时监护、替代家庭监护;
(5)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6)建立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前置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 (7)助推专门学校建设;
(8)落实未成年人公共服务、公共交通优惠政策;
(9)强化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对网络信息管理、网络企业责任、隐私保护、防治网络沉迷等作出规范;
(10)坚持未成年人司法综合保护,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1)一般预防方面,从加强教育和正面引导、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入手,规定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 (2)临界预防或者重点预防方面,将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的,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3)重新犯罪预防方面,统筹考虑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的衔接,丰富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
希望同学们,
继续关注两部法律的修改工作,
多提宝贵意见!
来源:微信公众号“全国人大”、“共青团中央”、“法制日报”,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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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张小恽
编辑 | 刘 畅(中国人民大学)
编辑 | 黄小楠(中国政法大学)